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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總條件

第七條 貨物運輸

7.1 貨物收運

7.1.1 下列貨物我們不予承運:

7.1.1.1 行政當局的規定或命令禁止運輸的貨物;

7.1.1.2 行政當局規定需要辦理檢驗、檢查等手續,而這些手續尚未辦妥的貨物;

7.1.1.3 運輸條件超出我們的運輸能力和倉儲能力的貨物。

7.2 貨物安全檢查

7.2.1 我們將根據行政當局規定對托運貨物進行安全檢查。

7.2.2 必要時,我們將開箱檢查貨物及相關的文件或資料,托運人有協助我們檢查的義務。

7.2.3 我們有對托運貨物、文件和資料進行安全檢查的責任,但我們不承擔必須檢查的義務。

7.3 貨物運輸路線

7.3.1 除非合同雙方已經明確約定,我們沒有義務安排特定飛機機型、特定航班或特定航線在任何一個地方銜接、續運托運貨物。

7.3.2 我們有權根據航班、艙位情況選擇貨物的運輸航線或改變貨運單上的航線。

7.4 貨物運輸時限

7.4.1為了保證托運貨物能夠及時運輸,托運人應當向我們預訂運輸的航班和日期。托運人與我們約定了運輸的航班和日期或者運輸期限並在貨運單上註明的,沒有特殊原因的情況下(例如政府行為、不可抗力等)我們按照約定運輸;沒有約定的,我們將根據托運貨物收運的先後順序在合理的時間內運輸。

7.4.2 我們在班期時刻表上或者其他場所公佈的時間不構成貨物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也不能作為托運貨物運輸開始、完成或者交付的時間。

7.5 優先運輸

7.5.1在符合法律和規定的前提下,我們有權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在關係公共利益或者緊急救援的物資與托運貨物之間、郵件與托運貨物之間做出優先運輸的安排。必要時,我們可以在不載運任何貨物或不載運部分貨物的情況下繼續航班飛行。

7.5.2 因7.5.1優先運輸原因導致托運人的托運貨物未運輸或者未按約定的航班和日期運輸,或者部分貨物需要被卸下時,我們將充分考慮托運人的實際利益並對未及時運輸的托運貨物做出合理運輸安排。在我們採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因優先運輸原因導致托運人的托運貨物未及時運輸,我們不承擔責任。

7.5.3 為了避免損害或危險,經海關當局許可,我們可以在運輸中任何可能的地點或倉庫留置貨物,同時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相關費用由托運人和收貨人承擔。我們也可以將貨物交其他承運人繼續運輸至目的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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