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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總條件

第九條 貨物交付

9.1 到貨通知

9.1.1 托運貨物運達目的地後,我們將及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到貨通知”通常以電話或書面等方式發出。

9.1.2 對於非我們原因導致的收貨人未收到或者未按時收到此通知的,我們不承擔責任。

9.2 貨物交付

9.2.1 除貨運單上另有特別聲明外,我們只能將托運貨物交付給貨運單收貨人欄內顯示的收貨人。

9.2.2 除另有約定外,收貨人應當在我們指定的地點提取貨物。

9.2.3如果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發現貨物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等,應立即向我們提出異議,經雙方共同查驗、確認後,據實填寫貨物交付狀態記錄或者詳細記錄在貨運單上,由雙方簽字或蓋章,該記錄作為收貨人日後向我們提出索賠的依據。

9.2.4 收貨人提取貨物並且未提出異議,即視為貨物已經在完好狀態下按照運輸合同完成交付。

9.2.5 當我們已經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或收貨人已開始辦理海關手續,但根據適用法律或海關要求,貨物又被移送海關或其他主管當局,貨物即被視為已送交收貨人。發生此類情況,我們將通知收貨人或托運人。

9.2.6 收貨人接收/提取貨運單和(或者)貨物,應當承擔與運輸有關的所有未付費用的支付責任。除另有約定外,托運人與收貨人承擔連帶責任。我們可以根據費用支付情況有條件地移交貨運單或者有條件的交付貨物。

9.2.7 非我們原因造成的活體動物在運輸期間死亡,鮮活易腐貨物發生變質,或者貨物可能危及飛機、人員或公共安全的,我們可以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例如銷毀、填埋、遺棄等。由此産生的費用,應當由收貨人或者托運人支付。

9.3 無法交付貨物

9.3.1 下列情況之一,我們視為無法交付貨物:

9.3.1.1 自我們第一次發出到貨通知後14日內仍無人提取,始發站或托運人又沒有處理意見的貨物;

9.3.1.2 收貨人明確表示拒絕提取貨物或者拒絕支付應付費用的貨物;

9.3.1.3 貨運單上所列收貨人地址或名稱有誤,導致我們無法找到收貨人。

9.3.2 對於無法交付貨物,我們將採取如下處理方式:

9.3.2.1 通知始發站,由始發站通知托運人徵求處理意見,並根據托運人的意見對貨物進行處理;

9.3.2.2 將貨物運回始發站,並在始發站等待托運人指示;

9.3.2.3 在儲存貨物滿30天后,根據貨物所在地國家法律和規定處置貨物;

9.3.2.4 公開拍賣全部或部分貨物。無法交付貨物拍賣後,我們有權補償自身或第三方承運人或其他合法索賠方付出的運輸成本、費用、預付款及拍賣産生的費用。這些費用應當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承擔,且貨物的拍賣不解除托運人和收貨人償付差額的責任。

9.3.3 如果我們根據法律和規定對無法交付貨物做出了處理,我們將處理結果通知托運人。

9.3.4 托運人應承擔與無人提取貨物有關的所有費用及支出,包括將貨物運回始發站産生的費用。收貨人承擔連帶責任。

9.3.5 如果含有易腐物質的托運貨物由於航班延誤、無人提取、收貨人拒絕接受貨物或由於其他原因遭受變質的威脅,我們有權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9.3.5.1 向托運人徵求處置意見,按托運人意見對貨物進行處置並由托運人承擔相關費用;

9.3.5.2 銷毀或放棄整票貨物或一票貨物中的一部分;

9.3.5.3 由托運人承擔風險的情況下,不經提前通知,對貨物做出適當處置。如果變賣或拍賣,其收入將被用於結清所有我們的成本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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