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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總條件

第八條 變更運輸

8.1 托運人的處置權

8.1.1托運貨物自收運後,至收貨人提取前,托運人在履行貨物運輸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對托運貨物行使處置權。

8.1.2 收貨人收到貨運單或者貨物的,托運人對貨物的處置權即告終止。收貨人拒絕接受貨運單或者貨物,或者我們無法同收貨人取得聯繫的,托運人繼續行使對貨物的處置權。

8.1.3 托運人對托運貨物的處置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8.1.3.1在出發地機場或者目的地機場將托運貨物提回;

8.1.3.2 在經停站中止運輸;

8.1.3.3 在目的地或者經停站要求將托運貨物交給非貨運單上指定的收貨人;

8.1.3.4 要求將托運貨物運回出發地機場。

8.1.4 只有托運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可以行使對貨物的處置權,貨物的處置權僅限于一份貨運單項下的全部托運貨物。

8.1.5托運人應承擔因其行使貨物處置權而産生的費用,賠償因其行使貨物處置權而對我們或其他承運人造成的損失。

8.1.6 托運人行使處置權應當符合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定,否則,我們將拒絕辦理。

8.1.7 托運人只能通過締約承運人行使對托運貨物的處置權。當托運人行使處置權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同時出示貨運單托運人聯。

8.1.8 如果我們認為托運人行使處置權的要求不可行或不能執行,我們將立即通知托運人。

8.2 我們變更運輸的權利

8.2.1為保證托運貨物及時運輸,我們可能在無法或來不及通知的情況下改變貨運單上註明的航班、航線、機型或者承運人。

8.2.2由於下列原因,我們可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取消、終止、變更、重新安排或推遲航班或在不載運貨物或僅載運部分貨物的情況下繼續航班飛行。

8.2.2.1 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

8.2.2.2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氣情況、騷亂、政治動亂、禁運、戰爭、戒嚴、罷工、怠工、不穩定國際局勢、恐怖主義行為或政府對恐怖主義行為的戰爭或警告等。

8.2.3為了達到合理運輸的目的,在適當考慮托運人利益的情況下,我們可能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使用其他運輸方式運輸全部或者部分托運貨物至目的站。

8.2.4 為了保證飛行安全或遵守法律和規定,我們可以從一票貨物中卸下部分或全部托運貨物後繼續航班飛行。

8.2.5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於第8.2.2款所述原因被取消或重新安排或最終停留在目的站以外的其他地點,或某票貨物的運輸被取消、重新安排、繼續運輸或被終止,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8.3 中止運輸

8.3.1在運輸過程中,如果有充足理由確認某一票托運貨物屬於適用的公約、法律和規定禁止運輸,或者限制運輸但不符合限制條件的,我們將中止該貨物的運輸。必要時,我們可以將此貨物交由行政當局處理。

8.3.2 在運輸過程中發現托運貨物的自然屬性或者包裝不良等情況可能危及飛機、人員和財産的安全時,我們可以在任何時候、任何地點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轉移或銷毀這些貨物而不承擔責任。

8.3.3如果托運人要求將中止運輸的貨物運回始發站,在符合法律和規定以及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我們執行托運人的指示,托運人應當承擔由此産生的所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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