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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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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攜帶攜帶型氧氣濃縮器(POC)和持續正壓呼吸機(CPAP)的旅客
攜帶攜帶型氧氣濃縮器(POC)和持續正壓呼吸機(CPAP)的旅客

 

醫用氧氣一般使用高壓氣瓶保存,在航空運輸中屬於危險品管理範疇,中國民用航空局不允許旅客自行攜帶任何用於貯存、産生或者分配氧氣的設備乘機使用。

我們允許隨身攜帶進入客艙的攜帶型氧氣濃縮器設備是指通過分子篩技術分離空氣中的氧氣,向使用者提供氧濃度點 90 ± 3% 的氧氣的設備,該設備不帶有壓力貯存部件,分配機構不帶有壓力,也不自主産生氧氣。該設備應符合我們的要求,請在申請前詳細閱讀並填寫 《旅客告知書》

在國航實際運營的航班上,旅客隨身攜帶攜帶型氧氣濃縮器( POC )和持續正壓呼吸機( CPAP )登機,可在巡航階段使用,以提高身體舒適度。

在旅行過程中,需要全程持續使用攜帶型氧氣濃縮器的旅客,須滿足以下要求:

全程持續使用攜帶型氧氣濃縮器的旅客乘機時,需提供開具日期不早于乘機日期前 10 天,由醫療機構出具、有醫生簽名章並表明您適宜乘機的證明。如果表明您適宜乘機的證明是由您的私人醫生或家庭醫生開具的,還需要附上開具證明醫生的醫生資格證明。

 

攜帶型氧氣濃縮器要求

隨身攜帶攜帶型氧氣濃縮器需 已獲得美國航空管理局( FAA )的認證和授權 , 設備外部應粘貼有效標識 。

所攜帶的電池和備用電池的 使用 時間不少於所乘航班航程時長外加 3 小時。

但同時,攜帶型氧氣濃縮器的備用鋰電池數量與我們允許旅客可攜帶所有攜帶型電子設備的備用鋰電池的總數量,合計不超過 20 個。

其中能量大於 100 瓦時但不超過 160 瓦時的鋰離子電池或鋰含量大於 2 克但不超過 8 克的鋰金屬電池,在我們同意承運的前提下不超過 2 個。

額定能量超過 160 瓦,鋰含量超過 8 克,不予運輸。

 

服務預訂

如需攜帶攜帶型氧氣濃縮器,請在航班起飛 48 小時前,通過國航直屬售票處提出申請,或在航班起飛 2 小時前,在乘機登記櫃檯提出申請。

乘機登記

( 1 )乘機登記時限:

已通過國航直屬售票處申請的旅客,請最遲于航班預計起飛時間前 60 分鐘到達乘機登記櫃檯辦理乘機登記手續。

未通過國航直屬售票處申請的旅客,請最遲于航班預計起飛時間前 120 分鐘到達乘機登記櫃檯辦理乘機登記手續。

( 2 )必要的查驗:旅客需出示或填寫 《旅客告知書》 , 我們的工作人員還將核查診斷證明及 攜帶型氧氣濃縮器 認證情況。

( 3 )座位安排:我們將為攜帶攜帶型氧氣濃縮器的旅客安排在窗口位置,但出於客艙安全的考慮,我們無法為您安排緊急出口座位。

空中服務

我們不承諾向旅客提供機上電源,請務必提前自行確認所帶電池能否滿足整個航程 +3 小時時間的需要。

我們會在航班飛行過程中關注攜帶攜帶型氧氣濃縮器旅客的身體狀況及鋰電池狀態,並在緊急情況下實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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