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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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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攜帶輔助設備的旅客
攜帶輔助設備的旅客

 

托運電動輪椅的旅客

1. 運輸要求

因殘疾、健康、年齡原因行動受限或腿部骨折等原因暫時性行動受限 , 在 旅途 中需要 使用 電動輪椅 或電動代步工具 的旅客, 在滿足危險品運輸規定的前提下, 可作為托運作李運輸 ,且不計入旅客的免費行李額內,免費運輸。

美國航線,托運的輪椅數量沒有限制;其他航線,托運的電動輪椅 / 電動代步工具和手動折疊輪椅合計不超過 2 部。

電動輪椅 或電動代步工具 不得帶入客艙,必須在 乘機登記櫃檯 辦理托運手續 。如需托運,請 在普通旅客辦理乘機手續截止前 2 小時(含)到達機場 乘機登記櫃檯 辦理乘機登記手續 。

2. 鋰電池驅動的輪椅容量限制

如您攜帶的電動輪椅是由鋰電池驅動,其電池額定能量不得超過 300Wh 。如果必須由兩塊電池驅動,則其中任何一塊電池額定能量不得超過 160Wh 。同時可再攜帶一塊額定能量不超過 300Wh 或二塊額定能量分別不超過 160Wh 的備用電池。鋰電池由旅客隨身攜帶,超出容量範圍不予運輸。

 

攜帶其他輔助設備的旅客

指殘疾旅客和傷病旅客自備的、為工作和生活提供協助的設備,包括因殘疾、健康問題而活動受到限制的旅客在旅行中必須使用的手動輪椅、助步器、拐杖等。

為防止丟失或損壞,托運的輔助設備應盡可能地進行拆卸並包裝。

1. 以下小型設備(每人僅限一件)可帶入客艙,也可免費托運:

尺寸不超過 33*91*106CM 的手動折疊輪椅、拐杖、假肢、電子耳蝸、助聽器、盲杖、盲鏡、助視器等。

帶入客艙的設備應保證可以放置在行李架內,或放置在您的前排座椅下。如不能以上述方式放置,或由於超重超大的原因,或出於安全方面的考慮,則應當作為托運作李運輸。

2. 除以上小型設備外,還可免費托運一件以下輔助設備:

( 1 )上述小型設備中的任意一件

( 2 )手動輪椅

( 3 )電動輪椅或電動代步工具

( 4 )機械假肢及專用小型氣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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