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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限定帶入客艙隨身行李的最大體積和/或重量和/或數量以及物品種類。如您的隨身行李及物品出現下列任意一種情況時:
A. 超出下列所示的隨身行李、物品標準要求;
B. 不能放置在航空器客艙上方的封閉式行李架內,或放置在您的前排座椅下;
C. 出於對航空安全方面的考慮,不能隨身攜帶。
您隨身行李或物品將在候機、登機時被轉托運,根據相關安全規定及機場要求,此部分行李或物品將重新進行安全檢查,由此或導致無法同班運輸。
建議您提前主動前往值機櫃檯辦理行李托運手續。
一、隨身行李標準
艙位級別 |
行李數量上限 |
每件行李重量上限 |
每件行李三邊尺寸 |
頭等艙 |
2件 |
8千克(17磅) |
每件隨身攜帶物品長、寬、高三邊分別不得超過55釐米(22英寸)、40釐米(16英寸)、20釐米(8英寸) |
公務艙 |
2件 |
8千克(17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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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經濟艙 |
1件 |
5千克(11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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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艙 |
1件 |
5千克(11磅) |
您可以攜帶三邊之和不超過 115 釐米(不受“單邊分別不超過 20 釐米*40 釐米*55 釐米”限制)非佔座的小型樂器(如小提琴)進入客艙,但每件小型樂器的重量不得超過 8 公斤,且共用您所持客票艙位服務等級的非托運作李額度。
二、除上述隨身行李之外,每位旅客還可免費攜帶以下隨身物品:
除此之外,您還可以免費攜帶1件可以放置在您的前排座椅下方的隨身物品,如手提包、公文包、手提電腦包、相機包或其他類似尺寸或更小的物品。
攜帶嬰兒的旅客還可以攜帶在航班上喂食嬰兒的食品、嬰兒使用的紙尿褲;一輛可帶入客艙的攜帶型可折疊嬰兒車,折疊後長、寬、高分別不超過55釐米(22英寸)、40釐米(16英寸)、20釐米(8英寸),超過上述尺寸的嬰兒車須作為托運作李運輸。
除安全原因外,航班上殘疾、傷、病等行動不便的旅客所持的拐杖、假肢、電子耳蝸、助聽器、盲杖、盲鏡、助視器、折疊手動輪椅等小型的在旅途中隨時要用到的輔助設備,可帶入客艙。客艙內沒有存放設施或空間的,可免費托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