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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非常抱歉,您的托運作李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延誤/損壞/丟失等不正常情況,我們將盡可能為您妥善解決。
(一)行李不正常運輸的處理
1.申報指南
如您的行李發生不正常運輸,請立即前往國航或國航地面代理行李服務櫃檯進行申報。我們的工作人員將協助您填寫《行李不正常運輸記錄》。申報過程中您必須提供的材料有:
1.有效乘機身份證件
2.問題行李的行李牌領取聯
根據需要,工作人員可能還需要您協助提供:
1.所乘航班的登机證
2.逾重行李票旅客聯(或複印件)
3.客票的旅客聯(或複印件),或電子行程單
完成申報後,請您留存好工作人員交給您的《行李不正常運輸記錄》。
2.處置説明
如果您的行李未能與您同機到達,我們會根據搜尋的情況及時向您通報最新進展,您也可以通過《行李不正常運輸記錄》上的聯繫方式聯繫我們了解最新進展,您還可以通過行李丟失及延誤查詢自助查詢行李搜尋的最新進展。大部分未同機到達行李均可找回,行李找回後,我們將聯繫您溝通行李交付事宜。但如果您的行李在申報後72小時未能找回,我們將聯繫您按照行李丟失程式處置。
如果您的行李發生的是破損問題,在您完成申報後,我們的工作人員將根據您托運作李的損失情況與您溝通後續事宜。
3.國航責任
出現以下情況時,國航承擔責任或承擔部分責任:
1.您的托運作李延誤、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發生在航空器上或者處於國航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間內。
2.您的非托運作李的毀滅、遺失或損壞發生在您上、下飛機過程中或飛機上,並且是由於國航的過錯或者國航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
3.在聯程運輸中,國航僅對國航實際承運的航段上的行李損失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國航是聯程運輸的第一或最後承運人,無論您的行李損失發生在哪個航段均可向國航申訴。
出現以下情況時,國航不承擔責任或不承擔全部責任:
1.自然災害或其他無法控制的原因。
2.由於國航遵守或您沒有遵守國家的法律、政府規章、命令和要求。
3.由於行李的固有缺陷、品質或瑕疵造成的損失。
4.國航證明為了避免延誤損失的發生,已經採取了一切可合理的措施或不可能採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行李延誤的賠償責任。
5.在行李運輸中,經國航證明,損失是由您自身的過失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程度,相應免除或減輕國航的責任。
6.國航所負的責任,應不超過經證明的損失數額。對間接的或隨之引發的損失,國航不承擔責任。
7.您在托運作李中夾帶國航不建議在行李中托運的物品的損失,國航僅承擔一般賠償責任。
8.由於您本人行李內裝物品造成該行李的損失,國航不承擔責任;由於您本人行李內裝物品對他人物品或國航的財産造成損害,您應當賠償國航的損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費用。
9.行李交付時,您未對行李的完好提出異議,也不能提供由於國航的原因造成損失的證明,國航不承擔責任。
10.對於貼挂“免除責任行李牌”並經您簽字的托運作李,國航不承擔行李牌上已免除項目的運輸賠償責任。
11.超過行李損失申報受理期限,國航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行李不正常運輸賠償
1.索賠時限
如您的托運作李發生損壞問題,您至遲應當自收到托運作李之日起7天內與國航聯繫,提出索賠申請。
如您的托運作李發生延誤問題,您至遲應當自國航將托運作李交付給您之日起21天內與國航聯繫,提出索賠申請。
2.賠償限額
國際航班
對於《華沙公約》調整範圍內的航班,行李賠償限額為每公斤17SDR*。如行李的實際損失低於此標準,將根據行李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每名旅客的非托運作李的賠償限額為332SDR*。
對於《蒙特利爾公約》調整範圍內的航班,如您能提供合理的損失證明,將根據行李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但每名旅客托運和非托運作李的賠償總限額為1288SDR*。
行李賠償應根據國航有關行李運輸的規定進行辦理,具體事宜可諮詢95583-1-6。
*SDR指的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規定的特別提款權,SDR的價值可在www.imf.org查詢。
國內航班
如您的托運作李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我們的賠償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如行李的價值低於每公斤人民幣100元時,按實際價值賠償。每名旅客的非托運作李的賠償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
往來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台灣的參照國際航班規則執行。
3.訴訟時限
您對我們提出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限為兩年,自飛機實際到達目的地之日算起,如未到達,從飛機應到達目的地之日算起,否則即喪失對行李損失的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