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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輪椅

地面輪椅(WCHR)辦理須知
一、服務説明

我們為能自行上下飛機,在客艙內能自己走到座位上,僅在航廈、停機坪與飛機之間需要輪椅服務的長者(出行日已滿 65 周歲,含生日當天)、殘疾人以及行動不便 / 下肢受傷的傷病旅客提供免費地面輪椅服務。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國航實際承運點到點航班(含經停航班)。聯程航班暫不提供輪椅服務。

三、申請時限

1. 國內航線:航班起飛前一天 16 : 00 (含)之前。

2. 國際及地區航線:航班起飛 48 小時(含)前。

四、服務申請材料

國內運輸,殘疾證明或航班預計起飛前 10 天(不含起飛當天)之內開具、有醫生簽名 / 蓋姓名章的傷病證明材料(原件、複印件、掃描件或照片均可),證明材料應可表明旅客因傷病造成行動不便。

如旅客因殘疾或傷病造成行動不便的情況明顯可見,或旅客是年滿 65 周歲的長者,則無需查驗上述證明。國際運輸不受本款內容限制。

五、乘機登記辦理提示

辦妥地面輪椅服務的旅客,需在航班起飛前 90 分鐘到達機場值機櫃檯辦理乘機登記手續。

六、服務限制

為確保您及您隨行人員 / 行李的安全與舒適,輪椅僅限您本人乘坐,請勿懷抱嬰兒 / 兒童及超過艙位等級要求的隨身行李,我們在推行您的同時,無法看護嬰兒 / 兒童及提拉行李,請您諒解。超過相應艙位非托運作李標準要求的行李,請您辦理托運手續。

七、特別提示:受傷或患病旅客的承運

(一)對於受傷或患病旅客,為了您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機組人員的安全、健康,您應在計劃旅行前諮詢醫生。下述傷病旅客,需要提供航班起飛前 10 日內開具的,由醫生簽名或蓋姓名章的真實有效且註明 “適宜乘機” 字樣的傷病情況診斷證明:

A. 擔架旅客;

B. 全程需要使用攜帶型氧氣濃縮器( POC )的旅客;

C. 飛行過程中需要醫療照顧或使用醫療設備保持適宜乘機狀態的旅客;

D. 已知或疑似患有檢疫傳染病以外的其他嚴重傳染病的旅客,可能危及其他旅客或機組人員的安全、健康;

E. 術後不滿 10 天(不含手術當天)的旅客(本項要求不適用於美國航線)。

即使您提供了這些證明,我們仍有權在為您辦理乘機登記手續時綜合您的身體情況和航班運作實際,決定是否承運您。

(二)任何原因導致不能使用飛機的標準座椅坐立(如膝蓋 / 髖關節強直不能做彎曲活動),或起飛、降落時飛機的座椅靠背不能保持直立姿勢並且找不到滿意的替代方法,需要您申請擔架運輸服務,經我們同意並做出相應安排後,方可承運。

八、變更與取消服務

如您需變更航班及服務,應在取消服務後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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