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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産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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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産婦

 

 

因客艙環境變化及不確定的空中顛簸,可能對孕婦造成不良影響,我們強烈建議孕婦在出行前諮詢醫生,確認是否適宜通過航空運輸工具進行旅行。

為了您的旅行安全,如果您懷孕不滿 36 周,您需要向我們出示在乘機前 30 天(不含起飛當日)內簽發的孕檢報告或有醫生簽名 / 蓋姓名章的真 實有效的註明懷孕周數的診斷證明。如您不能出示滿足本要求的孕檢報告或診斷證明,您需要通過簽署我們《風險告知書》並明確填寫您乘機時孕周的方式告知我們 您乘機時的孕周時間,否則我們將無法提供航空運輸服務。

您需要通過人工櫃檯辦理乘機登記和登機手續。乘機時,請您將安全帶係在大腿根部位置。

基於安全方面的考慮,對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孕産婦,我們暫不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建議您選擇其他方式出行:

( 1 )懷孕滿 36 周(含)以上的孕婦。

( 2 )預産期在 4 周(含)之內的孕婦。

( 3 )預産期臨近但無法確定準確日期,已知為多胎分娩或預計有分娩並發癥的孕婦。

( 4 )産後不足 7 天者。

( 5 )有先兆流産反應的孕婦。

如果您在乘機時出現明顯的不適症狀,或我們合理判斷您繼續乘機將給您的人身安全帶來危險,我們仍有權拒絕承運您。

如您屬於孕産婦旅客,請您先行閱知上述內容後再選擇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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