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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管轄區域
原則上簽證應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所屬的領區簽證處辦理。
除以下簽證之外的其他簽證,申請人即便戶籍所在地不在南韓駐華大使館領區,如實際居住地在此領區,可在南韓駐華大使館申請簽證。
從申請簽證之日算起,簽證申請人護照有效期需超過六個月以上。
(例外情況)卻因親屬死亡等事由需緊急赴韓,同時可在護照剩餘有效期內回國時,可以申請簽證(需提交承若書) 。(從2014年11月3號起施行)
申請簽證注意事項
1、拒簽後再次申請簽證
簽證被拒後,如無特殊原因,只能在自拒簽日起2個月後重新申請。但結婚移民簽證和永久居留資格持有人的配偶簽證只能在自拒簽日起6個月後再申請。
近三個月內如在其他使領館拒簽,若無特殊理由,應在之前被拒的使領館重新申請。
2、簽證的效力
簽證種類(Single/Double/Multiple)係指在簽證上標注的入境截止日前可入境的次數
- 單次(Single):在簽證上的入境截止日(從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前可入境1次
- 兩次(Double):在簽證上的入境截止日(從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前可入境2次
- 多次(Multiple):在簽證上的入境截止日(從簽發之日起一~五年)前可自由入出境
(即便持有簽證,在入境審查時如被認定為不許入境者,將被拒絕入境,使領館對此不負任何責任)
簽證停留資格係指在韓停留目的,如從事與停留資格不符的其他活動(尤其是就業等),應獲得法務部(出入國管理事務所)的允許。
簽證的停留期係指在有效期內入境後最長可在韓停留的時間,如欲逾期停留,應獲得法務部(出入國事務所)的允許。
*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實際出行請聯繫大使館查詢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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